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702号申请执行人聂帅克。被执行人刘海峰。被执行人张磊。申请执行人聂帅克与被执行人刘海峰、张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运坤
审判员 林梅意
审判员 邢益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坤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