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01885号
原告:肖明惠。
被告:沈阳广源机械制造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天路三六二号。
法定代表人:杨静书。
委托代理人:杨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明惠诉被告沈阳广源机械制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明惠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关玲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