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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750号

刘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凤兰,河北冀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委托代理人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许继革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