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凤兰,河北冀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委托代理人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许继革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