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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巡民三初字第60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三初字第60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4日以需要继续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罗东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晨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