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三初字第60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4日以需要继续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罗东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晨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