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第04259号
原告:肖某某。
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武汉徐东大街分店。
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江中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武汉徐东大街分店、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江中药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世庆
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
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庞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