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2177号
原告:徐乐乐,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代理人:唐春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卿,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昱锦茶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蒋锦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乐乐诉被告黄山昱锦茶叶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乐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山昱锦茶叶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336元或者其他等值的财产,原告徐乐乐以其自有的皖J×××××号汽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徐乐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告黄山昱锦茶叶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336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二、限制徐乐乐所有的皖J×××××号汽车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姚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