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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中执字第133号

薛琴与彭州世纪嘉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一胜肴食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琴,彭州世纪嘉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一胜肴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字第133号

申请执行人:薛琴,女,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彭州世纪嘉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体育场东街170号。组织机构代码:57225755-7。

法定代表人:张荣桥。

被执行人:四川一胜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丽春镇白鹤村4组。组织机构代码:78266508-1。

法定代表人:张荣桥。申请执行人薛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于2014年6月25日出具(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173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彭州世纪嘉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一胜肴食品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向申请执行人薛琴履行债务人民币6000万元,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400元。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州世纪嘉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一胜肴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封、冻结、扣押、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彭州世纪嘉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一胜肴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轩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武天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