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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财保1号

展召会与陈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展召会,陈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1号申请人展召会,男,1980年2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陈让,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

申请人展召会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陈让在交通银行朝外支行×××账号内的存款8430元。申请人展召会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展召会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让在交通银行朝外支行×××账号内的存款八千四百三十元。申请人展召会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智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