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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1934-1号

长沙南托造型材料有限公司诉柳州市勤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沙南托造型材料有限公司,柳州市勤友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934-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南托造型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柳州市勤友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1月4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03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61890.5元,逾期利息损失754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5984元,执行费5330元,合计38074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州市勤友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8074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国雍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童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