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934-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南托造型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柳州市勤友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1月4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03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61890.5元,逾期利息损失754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5984元,执行费5330元,合计38074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州市勤友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8074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国雍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童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