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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执4-9号

徐斐与王喜芹、王文义、陈世芳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斐,王喜芹,王文义,陈世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4-9号申请执行人徐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喜芹,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文义,男,汉族,农民,系王喜芹之父。被执行人陈世芳,女,汉族,农民,系王喜芹之母。申请执行人徐斐与被执行人王喜芹、王文义、陈世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王喜芹、王文义、陈世芳返还申请执行人徐斐彩礼17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王喜芹、王文义、陈世芳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徐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由被执行人王喜芹、王文义、陈世芳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斐案件款14500元,对剩余案款及诉讼费申请执行人徐斐自愿予以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俭

审判员  薛怀山

审判员  赵 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英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