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门刑二初字第00228号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陆华、章三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陆华,章三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门刑二初字第0022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华,农民。2006年8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1月19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被告人章三安,安徽省宣城市,农民。2013年12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海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1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华、章三安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华、章三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华、章三安经合谋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间,多次至海门市包场镇、正余镇等地采取破坏监控设施、翻窗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共窃得现金、烟、酒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4660元(以下币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海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香烟、白酒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陆华、章三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陆华、章三安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为此,提请本院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陆华、章三安对起诉指控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陆华、章三安经合谋多次至海门市包场镇、正余镇等地采取破坏监控设施、翻窗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共窃得现金、烟、酒等财物,共计价值484660元。分述如下:1、2014年12月18日夜,被告人陆华、章三安至海门市包场镇苏日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窃得被害人潘某家保险箱内现金14500元。2、2015年2月14日夜,被告人陆华、章三安至海门市正余镇安渡村张某乙家,窃得现金28.5万元。3、2015年2月23日夜,被告人陆华、章三安至海门市包场镇浜北村钱某家,窃得现金9万元、壶具1套(价值7040元)、53度飞天茅台酒2瓶(价值1800元)、软红中华香烟4条(价值2600元),财物合计价值101440元。4、2015年3月27日夜,被告人陆华、章三安至海门市正余镇海门锦星汽车线束有限公司,窃得现金8000元、53度飞天茅台酒7瓶(价值6300元)、软红中华香烟4条(价值2600元),财物合计价值16900元。5、2015年5月11日夜,被告人陆华、章三安至海门市悦来镇长征村宋某家,窃得现金3万元、53度飞天茅台酒20瓶(价值18000元)、佳能相机1只(销赃得款2000元),财物合计价值50000元。6、2015年7月28日夜,被告人陆华、章三安至海门市包场镇天西村徐某儿子周某家,窃得现金14500元、银元2只(销赃得款320元)、浪琴手表1只(销赃得款2000元),财物合计价值1682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物证及照片1、海门市公安局包场派出所、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文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陆华、章三安的前科劣迹情况。2、被害人姜某提供的被盗茶壶盒子、说明书的照片及发票证明,其被盗的茶壶是其于2014年8月通过电视购物花了9800元购买。3、周某提供的被盗项链图片证明,被盗的项链概貌。4、海门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明:海门市公安局①从被告人陆华租房内扣押现金10200元、手表、黄金项链、玉镯、手机等物。②从被告人陆华处扣押苹果6手机1部、苏F×××××现代越野车1辆,从被告人章三安处扣押小米手机1部。③在谢某处调取茶壶、茶壶底座、木质小盒各1个。5、银行卡明细查询证明,被告人陆华、章三安的银行卡交易情况。6、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海门市公安局调取的苏F×××××、浙D×××××汽车行驶轨迹和行驶截图证明,上述汽车的车辆信息和案发前后在海门市的行驶轨迹。7、沈某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条证明,被告人陆华于2014年8月8日向其借款11万元。

二、勘验检查记录1、海门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海门市公安局民警对海门市包场镇红中村苏日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海门市正余镇安渡村张某乙家、海门市包场镇浜北村钱某家、海门市锦星汽车线束有限公司、海门市悦来镇长征村宋某家、海门市包场镇天西村周某家进行勘察,提取了足迹,记录现场情况并拍摄照片。2、海门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电子数据勘验记录证明,被告人陆华、被告人章三安的手机通话、短信等情况。

三、鉴定意见1、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报告证明,样品项链、翡翠手镯、摆件壶、碗的含金、银量和质量。2、海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所鉴定的黄金项链、翡翠手镯、银茶具摆件、香烟、白酒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各物品的鉴证价格。

四、证人证言1、未到庭证人张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2月14日晚上11点其在家里玩游戏,玩到凌晨1、2点,其到窗台扔烟头,听到外面有狗叫声,看到外面有两个人扛着v型的梯子从其家门前走过,其当时咳嗽了一下,那两个人就赶紧跑的,其就回去睡觉了。2、未到庭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通过老乡“章三”认识了陆华,后成为其女朋友,陆华租住在上海浦东新区康桥路康桥绿洲亲水湾27幢1102室,其偶尔去住住的。章三有时候也住陆华的出租房里。经辨认,证人刘某辨认出其老乡“章三”为照片中的7号,即为本案被告人章三安。3、未到庭证人曹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是章三安妻子,2015年7月时章三安拄个拐杖回到家,说是跳水摔伤的,其也没有多问。章三安具体干什么其不知道。4、未到庭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上海经营茶馆,其认识江苏一个姓陆的小伙子,住在亲水湾。一天晚上小陆过来在其店里拿了1斤铁观音,隔了几天小陆拿了一个盒子递给其,说东西送给你。其看到里面有小木盒和1个茶壶,木盒子里有2个茶杯,壶底写了个银字,茶壶像南瓜形状、拳头大小。小陆还来过几次,没有提茶壶的事情,其也没有提过茶叶钱的事情。经辨认,证人谢某辨认出小陆是照片中的10号,即为本案被告人陆华。5、未到庭证人秦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陆华在上海看守所认识的,出来后两人偶尔联系,一起吃饭唱歌。2015年1月陆华向其借了5000元钱,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陆华说要还其钱,还问其有没有橡皮筋。其买了1包橡皮筋到了陆华的租住地,当时章三安也在的。其看到陆华的桌子上有好多钱。还有不少是用纸条捆好的,有二三十万元。陆华说是做酒生意收回来的货款。陆华让其用橡皮筋把钱捆好。捆好后陆华还了其5000元,其提出借10000元,陆华同意的。借陆华的钱其后来还了。经辨认,证人秦某辨认出其朋友陆华为照片中的10号,即为本案被告人人陆华。6、未到庭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是上海众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公司通过上海东方电视购物出售过一个银南瓜壶。

五、被害人陈述1、被害单位苏日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责人潘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18日其住公司办公室的楼上,第二天早上发现钥匙不见了,办公室的会计说监控的机器也不见了。后发现保险柜被打开,现金约2万元被盗,办公桌里丢失了19张1000元面值的港币,还有1只空的保险箱、2只监控的主机被盗。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14日下午,其把现金23万元放到卧室内衣帽橱的小盒子里的,文件袋中另有8万元。当月16日早上其听到风声起身关窗户,接着检查衣帽橱里的盒子和文件袋,发现盒子里的23万元和文件袋中的8万元都没了,还丢失一个海南带回来的拎包。3、被害人钱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23日晚,其把车停在自家场心里,车里有10万元,其拿了1万元在屋里打牌,第二天早上发现车里的9万元不见了。经清点,除车里丢了9万元外,车内的包里还丢了7800元和一只装有5000元的红包,手包里丢了1000元,还有1条软中华。小偷还把其家里二楼的监控线割断,并把监控主机拿走,衣服内侧口袋一只装有2000元的红包也不见了。在客厅的酒柜里丢了一套银的茶壶茶杯,茶壶是南瓜型,是2014年8月11日其妻子姜某花了9800元在东方卫视电视购买的。其查看了小仓库,丢了6瓶茅台,10条左右的软中华。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明,其是钱某妻子,家里丢失的那套茶具是其在2014年8月11日通过东方卫视电视购物频道购买的,花了9800元,茶壶是南瓜壶,银质的,茶杯像小酒盅有3公分宽,茶杯有2个。其丈夫保时捷车里被盗的软中华香烟是3字开头,800多元1条,小仓库里的10条软中华是2015年2月买的,680元1条,6瓶茅台酒是53度飞天茅台,每瓶1900元左右。4、被害单位海门锦星汽车线束有限公司经理姚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27日夜其公司被盗。经清点,总经理办公室被盗保险箱1个,内有2万元,全金带钻劳力士手表1只(购价18万元左右),登喜路打火机4只(每只4000元),1台监控主机,财务室保险箱里丢了6000多元和1张10万元的承兑汇票。研发楼的监控电脑主机也被盗。其还丢失了黄鹤楼1916香烟6条(2015年3月购买,每条1000元),软中华香烟5条(2015年3月购买,每条700元),黄金叶天叶香烟10条(2015年3月购买,每条1200元),53度飞天茅台15瓶(2015年2月购买,每瓶1200元),52度剑南春白酒2瓶(每瓶5000毫升装的,2014年2月购买,每瓶10000元),52度五粮液30瓶(2015年2月购买,每瓶800元)。5、被害人龚某的陈述证明,其儿子宋某位于悦来镇长征村的楼房在其家西侧一点。2015年5月12日凌晨,其上厕所时发现儿子的楼房有亮光移动,防盗门被打开,其立即报警的。经清点,宋某家卧室东面的储藏室抽屉里丢了5万元现金,金条2根,还被盗53度飞天茅台4箱共24瓶,每瓶910元左右,佳能相机1只。6、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明,其住包场镇天西村,2015年7月28日下午其到儿子家楼房里打扫卫生后用挂锁将门锁好的。7月30日早上其发现锁不见了。经查看,其发现被盗保险柜、监控主机各1只。保险柜是其儿媳妇的,听儿媳妇讲过里面有现金、存单、存折和金器、玉器,价值30万元左右。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明,其是徐某的儿媳妇,家里保险箱等物被盗是徐某报案的。保险箱是其夫妻所用,里面的东西都知道,计有:翡翠手镯1只,购买价12000元;浪琴女士手表1只,购买价9800元;黄金项链2条,分别重91.4克、20.41克;婴儿黄金手镯1对,分别重12.1克、12克;千足金金条1根,购买价18000元,发票也被盗;婴儿黄金手镯1只,购买价3000元;钻石手链1条,购买价约8000元,发票随手链一起失窃;钻石戒指1只,朋友送的,价值不太清楚;铂金钻石首饰1套,含戒指1只、手链1条、耳钉1对,购买价约12万元;男式铂金戒指1只,购买价3000元;黄金手镯1套和黄金耳钉1对,购价记不清了;婴儿黄金吊坠1个,购买价2300元,发票随吊坠失窃;金镶玉吊坠1个,购买价2000多元,发票随吊坠失窃;婴儿玉质手链1条;银元2对;现金总计24600元。电脑桌抽屉里被盗卡地亚手表1只,购买价78000元港币。底楼最西侧房间的监控主机也被搬走,数据线被剪断。

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陆华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没有犯罪行为。其从2015年4月起,租住上海浦东新区康桥镇绿洲亲水湾某房。个人的贵重物品有钻石戒指1个、黄金项链1根、手表2块、1万余元现金,被抓前放在租房内床头柜上,还有1只玉手镯怕其女朋友刘某发现、怕她要,放卧室床底下的。租住地女朋友刘某过来住住,章三安有时也来住住。其在2015年10月18日接受讯问时供述:2015年春节后,其开着自己的白色现代越野车载着章三安到启东给摔伤的手换药,回到海门包场镇时,章三安问其这里哪家人家有钱。其说谁家房子好谁有钱。然后其开车在路上转悠,章三安让其停车后一个人带包下车的,让其在车上睡觉。快天亮时章三安回到车上两人回上海的,下车时其见章三安包里鼓鼓的。第二天章三安给了其茶壶、茶杯、2万元现金、软中华4条、茅台酒2瓶,后来其在大益茶茶庄把茶壶和茶杯送给了姓谢的老板娘。其拿过姓谢的2盒铁观音。其余的事情其什么都不知道。其从供辨认的照片中辨认出大益茶姓谢的老板即证人谢某,及送给谢某的茶壶即从谢某处调取的茶壶。2、被告人章三安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平时别人称其章三,其和陆华在上海看守所服刑时认识,出狱后陆华和其讲,只要其听他的安排,按照他讲的做,公安机关不会找到他们的。其和陆华共在海门地区盗窃6次。每次过来偷东西,一般都是陆华事先给其钱,让其买好衣服、鞋子、鸭舌帽、袜子、钢钎、铁锤等物品,偷的时候两人都换上买来的衣服,进现场前把车停在很远的地方藏起来,然后步行去现场,进现场时如地上湿就套上袜子,每次作完案,作案工具和偷到的监控主机都是边走边扔的。⑴2015年元旦前某日,陆华开着他白色的北京现代越野车和其一起来海门作案,从上海出发后晚10点多到海门一工厂外围,藏好车两人步行走到现场,翻围墙进厂里后,先在一张办公桌抽屉里翻到19张每张面值1000元的港币,后又发现了保险柜,两人开始找监控主机的,找的过程中发现了一把钥匙,陆华拆掉主机后让其把主机放在楼外面,然后两人搞保险柜。用之前的钥匙打开了一个保险柜,里面有1万多元现金,另一个保险箱被其直接扛出去了,后撬开发现里面没东西就扔掉的。回上海路上陆华拿1万元,给了其4500元。其问陆华港币的事,陆华讲没来得及拿,事后陆华带其去上海KTV玩时,小姐讲陆华给了1000元港币的小费。⑵2015年春节前某日晚,陆华和其事先准备好了作案工具,开陆华的越野车到海门乡下来作案的。看到一家在办喜事,停了好多好车,陆华说这家肯定有钱,于是决定搞这家。当时这户人家在楼下打牌,陆华和其在附近找到梯子,其望风,陆华从二楼窗户爬进去,过了一会儿陆华拿了一个包顺着梯子爬下,两人回上海的。回到上海后,在陆华的租房里数钱的,共是28.5万元。陆华还叫了他一个朋友“药子”带点橡皮筋过来,陆华骗“药子”说这个钱是别人欠他的货款。药子向陆华借了1万元走的。陆华共分给其5万元。⑶在2015年春节后四五天左右,其和陆华开他的白色现代越野车到海门来的。当天晚上8点左右从上海出发,到海门后看到一家围墙上亮着灯,一看就是豪宅。其和陆华翻围墙进去后,等里面的人打牌结束后动手的。陆华从屋里找到豪车的钥匙,从车内包里见到9万元。后两人找到监控主机拆掉,后找到2瓶茅台酒、4条中华烟,另外还找到1只金色的壶,打包后再把车内包里的9万元拿走的。陆华分给其2万元。⑷2015年正月初十过后,陆华说这一次搞厂里。一天晚上8点左右,陆华开了他女朋友“朵儿”浙江牌照的白色奥迪A4轿车和其一起到海门的。这次作案的那个办公楼正在装修,两人进入大楼后,先把监控搞下来,后由其扛出大小2个保险箱,撬开后拿到里面有1只黄色金属的手表和8000元左右的现金,两人又进去拿了七八瓶茅台酒、四五条中华烟。⑸2015年五一节前后某日晚上8点多,陆华开着白色北京现代越野车和其一起到海门,这次作案地点是一幢很气派的楼房,和最后盗窃的那家,两人以前作案经过那边的,陆华讲他两家都有钱,他都熟悉。两人从窗户进到室内后,看到储藏室里面有好多成箱的茅台酒,共约20瓶,陆华又从二楼拿了个照相机。两人把酒运出去后,又回到这户人家,其在储藏室门口望风,陆华在里边柜子的抽屉里面找到了3万多元和2根金条,后其听到有人喊叫就赶紧跑了,有河过河、有田过田,穿了好几条河,河最深时到其脖子,陆华过了约10分钟才来的。到上海后,陆华分给其10500元,并说跑的过程中金条掉了。后来两人把茅台酒卖掉了,每瓶720元。相机其以2000元卖掉的。⑹2015年7月28日,陆华开着他白色的越野车和其到海门。来到陆华预定盗窃的那个人家,陆华从梯子上去,然后放其进去,两人先搞监控,后其到二楼扛走1个保险箱,在东边玉米田撬开,两人把保险箱里的钱和首饰盒装到包里上车走的,保险箱扔到了河里,陆华开车,其在后排清点,现金是14500元,还有一个女士浪琴手表,两块银元。陆华分给其5800元,并说金器他处理好再说。手表其卖到2000块,银元卖到320元。被告人章三安在侦查阶段还供述,其认为陆华至今未招是因为“他虚荣心强,因他是本地人,就没面子了,丢人的,所以他暂时不会招的,而且他很胆小,两人被发现,其扑沟逃跑那次,陆华就很害怕,说‘这样子要出事,要出大事的’”。经辨认,被告人章三安辨认出其和陆华盗窃的地点为悦来镇长征村宋某家、包场镇天西村徐某(周某)家、苏日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正余镇安渡村张某乙家、海门锦星汽车线束有限公司、包场镇浜北村钱某家,并在被告人章三安指认下打捞出作案后丢弃的保险箱。被告人章三安辨认出陆华驾驶的现代越野车、奥迪轿车、被告人陆华的女朋友“朵儿”、送皮筋的“药子”即证人秦某,辨认出收到陆华所送茶壶的大益茶老板即证人谢某,辨认出其和陆华盗窃的茶壶即为从谢某处调取的茶壶。

七、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2月到2015年7月间海门市公安局接到6起盗窃案件的报案,被害人损失较大。嫌疑人作案时均先破坏监控设施,且反侦查意识强。经侦查,2015年8月12日将犯罪嫌疑人陆华、章三安抓获,章三安在公安机关第4次讯问其时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陆华在侦查阶段始终未交代犯罪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两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华、章三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华、章三安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陆华、章三安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

二○二八年三月十一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章三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

二○二六年二月十四日止,监视居住六日已依法折抵刑期。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三、继续追缴两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六万七千四百二十元(两被告人负连带责任),连同扣押于海门市公安局的被告人陆华人民币一万零二百元及壶具一套,发还与被害人潘国兴人民币一万四千五百元、被害人张双美人民币二十八万五千元、被害人钱庙江壶具一套、人民币九万四千四百元、被害人海门市锦星汽车线束有限公司人民币一万六千九百元、被害人宋正飞人民币五万元、被害人周建春人民币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元。被告人陆华作案工具苏F×××××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 卫 东

人民陪审员 仲家家明

人民陪审员 项 晓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袁 春 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