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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96号

余小妹与开平燕山村委会侵害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96号起诉人余小妹。委托代理人吴文兴,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收到起诉人余小妹交来的起诉状。起诉称:其是大成经济合作社(大成村和大良村)的成员,应分得国家征地款38930元,但其所属的燕山村民委员会和大成经济合作社拒绝其付款请求,现诉请确认其享有分得征地款的权利及判令两被告向其支付征地款38930元。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是村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批复的规定,由此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余小妹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余小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        颖        文

审判员 关健湛

审判员梁玉庆

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妙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