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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一初字第1096号

李秋香、黄金华等与田阳亿润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秋香,黄金华,田阳亿润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1096号原告李秋香。原告黄金华。原告委托代理人韦正确,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阳亿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C1区烁城中央公园将军路16、17单元二楼商铺。法定代表人黄忠体。委托代理人何湾,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香、黄金华与被告田阳亿润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香、黄金华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秋香、黄金华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香、黄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4元免交。

审判员  黄炳强二○一六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  黄文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