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1096号原告李秋香。原告黄金华。原告委托代理人韦正确,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阳亿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C1区烁城中央公园将军路16、17单元二楼商铺。法定代表人黄忠体。委托代理人何湾,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香、黄金华与被告田阳亿润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香、黄金华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秋香、黄金华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香、黄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4元免交。
审判员 黄炳强二○一六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 黄文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