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2692号原告上海龙阳铜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曲少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世军、李中立,该公司职员。被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安海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代表人陈祖巧,该支行负责人。被告惠安县洛阳海尾电器行,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代表人王乃耀。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龙阳铜管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安海支行、惠安县洛阳海尾电器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龙阳铜管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凯思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潘苗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