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爱商初字第327号

徐鹤嘉与陈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鹤嘉,陈玉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爱商初字第327号原告徐鹤嘉,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陈玉春,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鹤嘉与被告陈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鹤嘉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徐鹤嘉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减交、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鹤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红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宪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