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464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5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育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租住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从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在该租房内非法接收外围“六合彩”投注达人民币8万余元,并从中抽水获利人民币7000多元。2015年5月2日,民警对该租房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投注单七张、台式电脑一部、手机二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出具深龙检量建(2015)4951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手机二部、电脑一台、银行卡一张、投注单七张、投注单七张等物证、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暂不收押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冻结财产通知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坦白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亦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悔罪态度好,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一台、手机二部、银行卡一张、投注单七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剑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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