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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1152号

李敏、曹可鑫与王庆东、王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敏,曹可鑫,王庆东,王会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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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李敏,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曹可鑫,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庆东,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会东,男,1974年10月1日,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生效判决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梨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