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083号
原告:杭州余杭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惠平。
委托代理人:方魏、柏婷婷。
被告:范晴洲。
委托代理人:刘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晴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余杭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余杭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翔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蔡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