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路执字第3947号

郏金荣、郑义祥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郏金荣,郑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3947号申请执行人郏金荣被执行人郑义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路民初字第0263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义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义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义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郑义祥(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3×××72的存款人民币28439.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缪哈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