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玮,董事长。被告张国陆,男,196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国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
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