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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736号

长春房地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国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国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玮,董事长。被告张国陆,男,196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国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

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