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360号原告张兴甫。委托代理人方晓东、张俊杰,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三红。被告任理满。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临江东路1000号一幢。法定代表人季春华。被告浙XX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文溪西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傅旭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甫与被告张三红、任理满、金华市婺城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浙XX宁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兴甫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张兴甫负担。
审 判 员 郑霞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潘国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