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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4360号

张兴甫与张三红、任理满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张兴甫,张三红,任理满,金华市婺城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浙XX宁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360号原告张兴甫。委托代理人方晓东、张俊杰,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三红。被告任理满。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临江东路1000号一幢。法定代表人季春华。被告浙XX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文溪西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傅旭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甫与被告张三红、任理满、金华市婺城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浙XX宁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兴甫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张兴甫负担。

审 判 员 郑霞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潘国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