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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9712号

潘贺丰与祁文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贺丰,祁文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712号原告潘贺丰,男,63岁。被告祁文琴,女,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贺丰与被告祁文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贺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贺丰撤回起诉。

审判员  肖海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霍新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