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712号原告潘贺丰,男,63岁。被告祁文琴,女,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贺丰与被告祁文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贺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贺丰撤回起诉。
审判员 肖海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霍新丹 百度搜索“”
潘贺丰与祁文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712号原告潘贺丰,男,63岁。被告祁文琴,女,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贺丰与被告祁文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贺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贺丰撤回起诉。
审判员 肖海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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