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200-2号
申请执行人:孙军,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曹雷,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雷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雷的银行存款330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瞿玲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曼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