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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3200-2号

孙军与曹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军,曹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200-2号

申请执行人:孙军,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曹雷,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雷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雷的银行存款330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瞿玲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曼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