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甬海调确字第9号
申请人:林勇,无固定职业。
申请人:杨玮,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林勇和申请人杨玮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刘海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林勇和申请人杨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4日经宁波市海曙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林勇赔偿申请人杨玮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等9534.20元,合计9534.20元,申请人林勇于2016年1月5日之前一次性履行完毕。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海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葛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