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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财保1号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友好大药房、肖茗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友好大药房,肖茗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财保1号

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柳州市友好大药房,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146号。投资人:肖茗月。

被

申请人:肖茗月。

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柳州市友好大药房、肖茗月欠其欠款至今未付,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坐落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附10号物流中心2栋1-4层房产为其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柳州市友好大药房、肖茗月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附10号物流中心2栋1-4层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