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993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金时江。被告台州华塑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竿蓬街。
法定代表人:郑保宝。被告郑保宝。被告邱士葱。被告王君斐。被告邱冬芳。
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台州华塑日用品有限公司、郑保宝、邱士葱、王君斐、邱冬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月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陈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