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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993号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台州华塑日用品有限公司、郑保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台州华塑日用品有限公司,郑保宝,邱士葱,王君斐,邱冬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993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金时江。被告台州华塑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竿蓬街。

法定代表人:郑保宝。被告郑保宝。被告邱士葱。被告王君斐。被告邱冬芳。

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台州华塑日用品有限公司、郑保宝、邱士葱、王君斐、邱冬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月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陈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