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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01224号

韶关硕成化工有限公司与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韶关硕成化工有限公司,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1224号申请执行人韶关硕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宋亦健,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兴旺大道东侧、235省道南侧(新港电子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罗亮武,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韶关硕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涟商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韶关硕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虽有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但上述财产多数被抵押或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其虽有部分财产,但所有财产均被抵押或被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理,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涟商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周 剑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姜宇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