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56419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淑珍,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荣街10号5层5商业501单元。法定代表人郭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传钰。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谭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