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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909-1号

王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豪,苏龙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909-1号申请执行人王豪,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龙龙,男,199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豪与被执行人苏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建中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代理

审判员  邱胜侠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