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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393-1号

林亚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亚萍,郝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393-1号申请执行人林亚萍,被执行人郝瑞,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栖执字第13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郝瑞名下的位于烟台市开发区海信慧园西区22号楼1单元402房,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解除对上述房地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执行人郝瑞名下的位于烟台市开发区海信慧园西区22号楼1单元402房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远

审判员 隋连海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董铁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