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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棱民初字第216号

屈爱群与彭兆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屈某某,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棱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屈某某,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彭某某,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盖兆斌

代理

审判员  蒋俊山

人民陪审员  姜 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