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82执3725号之一

李忠发、李圣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忠发,李圣玲,建德市喜羊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郭秀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7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忠发,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李圣玲,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建德市喜羊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更楼街道许乐村。法定代表人郭秀方。被执行人郭秀方,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41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通过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建德市喜羊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湖羊共1613只,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截止2016年12月30日,经现场清点活羊数目为1435只(详见附件《清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530393.60元(死亡湖羊价值已扣除)抵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建德市喜羊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活羊1435只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人民币530393.6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忠发抵偿债务;上述权益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景一凡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俞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