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行初字第162号原告朱玉林,男,1953年9月27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路171号。法定代表人陈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博炜,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林诉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朱玉林以错列被告并需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错列被告且无法进行变更,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玉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玉林负担。
审 判 长 韩 芳
审 判 员 胡卫方
审 判 员 沈 峻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见习
书记员 王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