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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738号

原告谢秀霞诉被告张忠平、安庆市保安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谢秀霞,张忠平,安庆市保安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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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738号

原告:谢秀霞,女,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程宝贵,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忠平,男,1965年7月25日,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安庆市保安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忠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尚志,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汪宁,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负责人:鲍小华,该公司总经���。

委托代理人:曹孙逸,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秀霞诉被告张忠平、安庆市保安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秀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原告谢秀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艳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汪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