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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4422号

北京华奥元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卢志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422号原告北京华奥元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志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华奥元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华奥元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一百一十一元由原告北京华奥元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安玉霞

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

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