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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597-2号

申请执行人代芳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学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芳,李学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97-2号申请执行人代芳,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申请执行人李学松,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送达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工资等收入,等待逐渐提取。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