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97-2号申请执行人代芳,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申请执行人李学松,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送达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工资等收入,等待逐渐提取。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