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941号
原告:西雅衣家(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99号上海世贸商城305、316、319、320室。
法定代表人:GIJSTENBOSCH。
被告: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崇智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金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雅衣家(中国)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雅衣家(中国)商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西雅衣家(中国)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其方
代理
审判员 谢省伦
人民陪审员 宋佳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