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576号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对原告桦甸市明华街天奕摩托车行与被告徐全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桦民二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5页中“案件受理费89元”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543元”。
代理
审判员 石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蔡鹏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桦甸市明华街天奕摩托车行与徐全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576号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对原告桦甸市明华街天奕摩托车行与被告徐全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桦民二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5页中“案件受理费89元”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543元”。
代理
审判员 石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蔡鹏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