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962号原告赖桂斌,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0813。被告四会臻汇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东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邝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桂斌诉被告四会臻汇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桂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57元,由原告赖桂斌负担。
审判员 廖雪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申家文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