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2069-2号原告朱葛文,男,1975年9月3日出生,住遂昌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华之芬,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建新,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张萍瑶,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葛文诉被告董建新、张萍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以二被告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葛文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37元,保全费700元,共计1437元,由原告朱葛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叶燕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