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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3288-2号

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与宋广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宋广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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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288-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995号。法定代表人王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东梅,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广平。本院在执行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与宋广平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6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焕庭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