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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民初字第26709号

李文静与银未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文静,银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初字第26709号原告李文静,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未,女,1991年10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春成,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静与被告银未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文静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静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文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凤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