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初字第26709号原告李文静,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未,女,1991年10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春成,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静与被告银未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文静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静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文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凤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