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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特字第00044号

董学琴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董学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民特字第00044号申请人董学琴。委托代理人王生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董学琴要求宣告王生培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董学琴称,其子王生培于1995年1月16日离家外出失踪,至今未归。武汉市江汉区土产日杂公司及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民族街派出所出具书面材料,证明王生培于1995年1月16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故请求宣告王生培死亡。经查,王生培,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址武汉市江汉区里仁巷2号5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董学琴之子。王生培于1995年1月16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29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王生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生培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生培于1995年1月16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有武汉市江汉区土产日杂公司及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民族街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予以证实。申请人董学琴申请宣告王生培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王生培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仕伟速录员 杨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