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遂法执字第1164号恢字1-2号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负责人王海燕,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颜欧生,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遂法督字第938号支付令,于2002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02)遂法执字第1164号恢字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颜欧生的妻子符南娣名下在遂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80×××67账户内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颜欧生以其妻子符南娣名下在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80×××67账户内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唐权学
审判员 陆春远
审判员 程浩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