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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盈执字第226-2号

赵玉莲申请执行魏建法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玉莲,魏建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执字第226-2号申请执行人赵玉莲,女。被执行人魏建法,男。关于赵玉莲申请执行魏建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魏建法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权利人赵玉莲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1702元(含执行费22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魏建法名下在卡场镇政府有到期债权。经盈江县卡场镇人民政府同意,已将本案的执行标的21702元执行到位,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正勇

审判员  郑治文

审判员  张国盈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夏维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