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仙民初字第1287号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与王云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王云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1287号

原告: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物业公司),住所地:仙居县永安休闲街77号。

法定代表人:应小明,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XX,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云飞,男,汉族,住仙居县朱溪镇大园村**号,现住仙居县。

原告东方物业公司与被告王云飞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方物业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XX,被告王云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东方物业公司起诉称:被告购买了仙居县福应街道东方华庭13幢703室,其房屋建筑面积127.69平方米,另有自行车库面积19.62平方米。被告于2009年1月23日收屋管业。被告在领受房屋后,享受到了原告对小区的物业服务,而被告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持续拖欠物业服务费29个月之久,共计物业费2506.47元。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且对催缴通知置之不理。现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506.47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约定分别从每年的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云飞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云飞系仙居县福应街道东方华庭13幢703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27.69平方米。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确认原告东方物业公司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于2010年7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权利和义务参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标准为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0.5元,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6元,物业服务费按年交纳。被告王云飞自2010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21.85元。经原告催讨,被告王云飞均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东方物业公司与东方华庭小区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认定证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各一份、物业费缴纳函、房产信息登记核对表一份以及原告东方物业公司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物业公司为包括被告王云飞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后,有权按合同约定向各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被告王云飞接受物业服务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显属违约,依法应负违约的民事责任。原告东方物业公司诉请要求被告王云飞支付汽车库的物业费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约定违约金“按2%的标准”计算系约定不明,故原告东方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可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现原告东方物业公司要求被告王云飞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221.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之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仙居县东���物业有限公司2010年8月至2014年12月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221.85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本金919.39元从2013年8月1日起、本金383.07元从2014年1月1日起、本金919.39元从2015年1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云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俞韶蓉

人民陪审员  陈建平

人民陪审员  陈建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周燕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7·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