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06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住所地:辉县。负责人梁新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县军,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梁卫东。被执行人崔秋香。被执行人户天芬。被执行人梁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申请执行梁卫东、崔秋香、户天芬、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卫东、崔秋香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5966元、利息3094.38元,及从2015年9月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21元、执行费635元;被执行人户天芬、梁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户天芬、梁杰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人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峰
代理
审判员 王毅代���
审判员朱新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