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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18-1号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庆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李庆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8-1号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杰,男,生于1986年1月16日,汉族,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杨艳勃,男,生于1983年10月4日,汉族,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李庆华,男,生于1976年11月8日,汉族,居民,现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庆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李庆华在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款项40000元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原告所有的鲁A133**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鲁A133**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叶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