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怀鹤执字第1074号彭开军:韩同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同和已自动履行,彭开军已受偿本案执行标的款14213元和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6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来自:
彭开军与韩同和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怀鹤执字第1074号彭开军:韩同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同和已自动履行,彭开军已受偿本案执行标的款14213元和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6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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