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保2号申请人薄永成,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纪长龙,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申请人薄永成因与被申请人纪长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纪长龙售粮款38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薄永成为保证权利顺利实现,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冰结被申请人纪长龙售粮款380000元。人民法院冻结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兴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书年 搜索“”